將小偷扒竊時被捕捉到的影像,發佈到專門建立的網絡平臺上讓大家辨認,認出來獎勵一千元——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擬從1月6日起正式實施的抓小偷新舉措,引發不少關註。許多媒體向鼓樓警方提出疑慮:系統傢俱未經司法審判,就將這些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圖像和視頻發佈到網絡上,是否侵犯其肖像權、隱私權?鼓樓警方介紹,設立平臺前,他們曾邀請南京大學等高校的法學專家座談併進行法理論證。(《新京報》1月6日)
  警方公開小偷照片供辨認引發爭議,房屋二胎這並非壞事,它既是一個普法過程,也有助於構建社會共識,還有助於防止警方權力濫用導致公民肖像權保護陷入尷尬。同時,也將有助於警方的網絡平臺建設走得更好。鼓樓警方能正面回應媒體質疑,並從法理層面進行解釋,其態度同樣值得肯定。
  正如當地警方所言,公佈疑犯圖像有法理依據——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警方有權公佈相關案情,對嫌疑人進行通緝,請公民提供線索、協助破案。而根據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:“通緝令、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,並可以通過廣播、電視、報刊、計算機網絡等方式發佈。”在婚禮顧問推薦國外,公佈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是安全部門的一項權力,2013年4月15日,波士頓馬拉松賽終點處發生兩起爆炸,其後,美國聯邦調查局公佈了爆炸案嫌犯照片。2012年,美國丹佛槍擊案發生後,警方在之後逮捕該嫌犯,公佈了其身份和照片。
  當然,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警方有權公佈的當屬於構得上刑事犯罪的嫌疑犯,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較大,需要公眾提前預防並協助做好破案。而小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,有相應的標準限制,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,“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凶器盜竊、扒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……”對於涉案數額的界定,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第一條規定:“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,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‘數額二手Manitowoc較大’、‘數額巨大’、‘數額特別巨大’。”
  對於偷盜犯罪嫌疑人的罪與非罪的界定,還有更加細化的標準,只有在具有明確的證據對其作出犯罪定性,並帶來較大負債整合的社會危害的情況下,可以進行肖像公佈。而對於夠不上犯罪的小偷,是否公佈其影像就值得商榷了。由於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對公佈犯罪嫌犯的信息沒有明確規定,是否公佈、怎麼公佈、公佈什麼,都由警方自由裁量,這也容易導致相關行為在執行中走偏。
  媒體的質疑其實也折射了一種權利焦慮,因為在很多人看來,小偷與盜竊犯之間還有很大距離,公佈其信息還有一個心理承受力的問題。更何況,一些地方為了維護交通秩序,公開違規者的個人信息造成的侵權,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,或者是否完全有必要,都值得認真審視。從權利的角度來說,如果不是迫不得已,應當以最大化的保障為前提,畢竟我們在人權保障上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間。  (原標題:公佈盜竊疑犯圖像有依據也當慎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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